专卖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货值金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其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可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当地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但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Р Р行政处罚Р序号Р行政违法行为名称Р设定依据Р备 注Р22Р未亮证经营烟草制品Р《江西省烟草专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Р Р Р“未亮证经营烟草制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Р23Р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互相购销烟草制品Р Р《江西省烟草专卖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依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之间、个人之间或者单位与个人之间以营利为目的,互相进行烟草制品购销活动,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进货方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销售方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Р Р24Р非法储存、投递、运输走私烟草制品Р Р《江西省烟草专卖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非法运输、存储、投递走私卷烟的,没收其走私卷烟和违法所得。”Р Р Р Р Р Р Р行政处罚Р序号Р行政违法行为名称Р设定依据Р备 注Р25Р销售走私卷烟Р《江西省烟草专卖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销售走私卷烟的,没收其走私卷烟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销售烟草制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