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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环函〔2016〕1400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大纲(2016)》的通知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x  |  页数:32 |  大小:64KB

文档介绍
在专用贮存容器内分类贮存并有放射性标识和放射性核素名称、批号、物理形态、出厂活度及存放日期等相关信息。4.妥善处置放射性废物。对废弃不用三个月以上的放射源,应按有关规定退回原生产厂家或送四川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短半衰期医用放射性废物存放衰变经监测合格后作为医疗废物处置。5.废显(定)影液(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防渗漏、防雨水和防倾倒等措施,存放容器上应有危废标识和危废类别、存放时间、责任人及处置单位等相关信息。危险废物应送交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并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6.射线装置在报废前,应采取去功能化的措施(如拆除电源或拆除加高压零部件),确保装置无法再次通电使用。(七)监测设备和防护用品核技术利用单位应配备与其从事活动相适应的辐射剂量监测仪、个人剂量仪、个人剂量报警仪以及防护用品(如铅衣、铅帽和铅眼镜、移动铅屏风等)。核技术利用单位自行配备的辐射监测仪器应每年进行比对或刻度。(八)监测和年度评估1.日常自我监测1)按照环评文件要求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辐射工作场所和环境的辐射水平监测,并记录备查。2)短寿命放射性医疗固体废物经存放十个半衰期后,应监测后方可作为一般医疗垃圾进行处置。3)核技术利用单位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开展场所的日常辐射监测。2.委托监测1)核技术利用单位应于每季度将个人剂量片送交有资质的检测部门进行检测。对于每季度检测数值超过1.25mSv的,要进一步开展调查,查明原因,撰写调查报告并由当事人在调查报告上签字确认。2)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辐射作业场所及周围环境至少进行1次辐射监测。该辐射监测报告应作为《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重要组成内容一并提交给发证机关。3)放射性废水排放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监测。3.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核技术利用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年度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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