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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法律法规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ppt  |  页数:43 |  大小:1280KB

文档介绍
作人员进行放射性安全教育、培训,采取有效的防护安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8 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许可管理: 依法取得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级环保部门审查批准。(许可的前置条件) ?三同时管理:新、改、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 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9 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放射性同位素安全保管要求: 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 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废物管理要求: 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 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收集、包装、贮存。生产放射源的单位,应按照规定回收和利用废旧放射源; 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按照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放射源的单位或者送交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 10 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规章制度: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应急: 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并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损失。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并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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