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的备案工作。市(州)公安局治安部门(保安监管机构)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保安服务公司跨区域开展服务的,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工作。(二)各备案单位在《条例》规定的备案时限内,到单位所在地的市(州)级公安机关领取备案登记表如实填写,并提交《条例》和《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三)按照《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县级公安机关协助进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工作。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于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先将备案材料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核,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市(州)公安机关审批备案。(四)各备案单位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变更后的相关材料,到原备案机关填写备案登记变更表,办理备案变更登记。四、法律责任1.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备案而拒绝的,依据《办法》第四十八条依法予以处分。2.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未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附表一: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公司名称(盖章)公司详址邮政编码分公司名称分公司详址邮政编码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手机分公司负责人电话手机联系人电话手机分公司保安员人数投资类型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保安服务总公司保安服务许可证(复印件);(有□无□)(二)保安服务总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无□)(三)保安服务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有□无□)(四)拟开展的保安服务项目;(有□无□)填写和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