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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18页]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x  |  页数:18 |  大小:56KB

文档介绍
用途4.2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污染控制要求4.2.1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下列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污染控制要求。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4.2.2储存真实蒸气压≥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4.2.3储存真实蒸气压≥5.2kPa但<27.6kPa的设计容积≥150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存真实蒸气压≥27.6kPa但<76.6kPa的设计容积≥75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a)?采用内浮顶罐;内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型、双封式等高效密封方式;b)?采用外浮顶罐;外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封式密封,且初级密封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型等高效密封方式;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c)?采用固定顶罐,应安装密闭排气系统至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表1的规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4.2.4浮顶罐浮盘上的开口、缝隙密封设施,以及浮盘与罐壁之间的密封设施在工作状态应密闭。若检测到密封设施不能密闭,应在15日内进行维修;在不关闭工艺单元的条件下,在15日内进行维修技术上不可行,则可以延迟维修,但不应晚于最近一个停工期。不能在15日内完成修复的泄漏,应提前记录备案,并在具备条件时立即完成修复。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4.2.5对浮盘的检查至少每6个月进行一次,每次检查应记录浮盘密闭设施的状态,记录应保存1年以上。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4.3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污染控制要求4.3.1医药制造、石油炼制、石油化学、有机化工、炼焦工业执行以下规定,其他行业可参照执行。4.3.2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下列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污染控制要求。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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