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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5--1782-2018-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上传者:upcfxx |  格式:pdf  |  页数:19 |  大小:407KB

文档介绍
排气筒的有关参数按附录B规定计算。5.2.4去除率可通过同时测定处理前后废气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气量,以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处理之前的污染物的质量百分比计,计算方法见式(1)。ΣCQ-ΣCQη1122100%..............................(1)ΣC1Q1式中:η——处理设施的去除率,单位为百分比(%);3C1——处理前的污染物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3Q1——进入废气处理系统前的排气流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m/h);3C2——处理后的污染物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3Q2——经最终处理后排入环境空气的排气流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m/h)。当处理设施为多级串联处理工艺时,去除率为多级处理的总效率,即以第一级进口为“处理前”,最后一级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处理设施处理多个来源的废气时,应以各来源废气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前”,以处理设施总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污染物控制设施有多个排放出口,则以各排放口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后”。5.2.5企业污水好氧处理系统逸散出的含挥发性废气应净化处理后排放,其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应符合表1的规定。5.3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5.3.1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执行表2、表3的规定。表2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单位:mg/m3污染物项目排放浓度限值适用范围非甲烷总烃8.0所有行业表3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单位:mg/m3污染物项目排放浓度限值适用范围苯0.1甲苯0.6除医药制造外的其他所有行业二甲苯0.2甲醛0.1木材加工、医药制造、其他行业(涉甲醛使用)氯乙烯0.15合成革与人造革制造二甲基甲酰胺0.4合成革与人造革制造非甲烷总烃2.0所有行业5.3.2其他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待国家发布相应标准并实施后,按国家标准执行。5.4工艺措施及管理要求工艺措施及管理要求按附录C执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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