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其他企业有机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70 7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苯1—甲苯与二甲苯合计30—表面涂装业有机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6070%苯1—甲苯与二甲苯合计20—印刷工业有机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5070%苯1—甲苯与二甲苯合计15—其他行业有机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80—苯1—甲苯与二甲苯合计40—注:对于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以水性材料为主的有机废气排放口不做最低去除效率的要求。4.1.2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主要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整体或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4.1.3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学工业有机废气排放口的排放浓度及去除效率必须同时满足标准的要求。4.1.4医药制造、有机化工、木材加工、家具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表面涂装和印刷工业有机废气排放口的排放浓度及去除效率应同时满足本标准的要求。若去除效率达不到相应的规定,须加设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排放限值按照表3执行。4.1.5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的去除效率,可通过同时测定处理前后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气量,以被去除的非甲烷总烃与处理之前的非甲烷总烃的质量百分比计,具体见式(1):%100前前后后前前?????????QCQCQCP……………………(1)式中:P——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的去除效率,%;C前——进入处理设施前的非甲烷总烃浓度,mg/Nm3;Q前——进入处理设施前的排气流量,Nm3/h;C后——经最终处理后排放入环境空气的非甲烷总烃浓度,mg/Nm3;Q后——经最终处理后排放入环境空气的排气流量,Nm3/h。当处理设施为多级串联处理工艺时,处理效率为多级处理的总效率,即以第一级进口为“处理前”、最后一级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处理设施处理多个来源的废气时,应以各来源废气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前”,以处理设施总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