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诊断标准 XX-06-13发布XX-11-30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代替GBZ49—XX《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Z49—XX废止。本标准与GBZ49—XX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根据《职业病目录》,将原诊断名称修订为《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强调了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的剂量—效应关系; ――对观察对象的界定进行了修订,并取消了观察对象分级; ――对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分级进行了修订,只分轻度、中度、中度噪声聋三级。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病诊断标准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本标准由北京市预防医学研究中心负责起草。参加起草的单位有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建新、康庄、赵培青、高建华、贾莉、谢兰兰、徐希娴、张正华、吴萍、蒋轶文、马谷丰、许恕中。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6152-1996, ――GBZ49-XX。 GBZ49-XX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长期接触职业噪声所致劳动者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过程中因压力容器、反应釜等爆炸导致的爆震聋的诊断及处理。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4854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基准零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