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纳入新型墙体材料基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第十八条各级墙改办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不得从专项基金中列支。第十九条专项基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墙改办应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专项基金预、决算, 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并报上级墙改办备案。第二十条专项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 215 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 03款“建筑业” 04项“专项基金支出”。第二十一条市级墙改办应于每年 2 月底前,将上年度专项基金年度收支情况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墙改办。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墙改办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 并自滞纳之日起, 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 由墙改办及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 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第二十四条各级墙改办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征收专项基金, 不按规定使用河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者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 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7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令第 2 81号) 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财政厅会同河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综〔 2004 〕 67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