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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利害关系人的判定路径解析-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论文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x  |  页数:36 |  大小:97KB

文档介绍
于吸收和借鉴其他学科的精髓而不断获得发展的学科,基于立法的需要,利害关系人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也被引入到了法典之中。自1976年《美国联邦程序法》第553条和554条等条款中使用了利害关系人这一法律术语之后,不仅仅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而且也还包括了英美法系国家,各国的法律中都相继出现了利害关系人这一法律概念,例如1991年《奥地利普通行政程序法》第8条规定:“得请求官署执行职务,或官署之行为与其有关者,为利害关系人。”荷兰于1994年颁布的《荷兰国基本行政法典》同样出现了有关利害关系人的法律规范,该法典第一章规定:“利害关系人是被命令直接影响的人。”3在我国行政法领域,自新中国成立之后,“利害关系人”这一法律称谓最初源自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该法第27条作出了如下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随之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也出现了关于法律利害关系人的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显然,《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比起《行政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更贴近利害关系人的内涵。随后,在2003年制定的《行政许可法》第36条便正式使用了“利害关系人”这一法律术语。4(二)中外行政法律利害关系人外延的演进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中虽出现了有关利害关系人的规范,但就行政法律规范而言,行政法律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却经历了显著的变化。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世界各国规2同上注。3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75—77、205、454页。4郭庆珠:“论行政规划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障和法律救济”,《法学论坛》,2006年第3期,第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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