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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调查询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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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责任能力。我们的三分法与有报道提出的“整体、部分、间接、特殊等关联度”的方法[2]有许多类似之处。如精神分裂症的诊断鉴定,通过疾病的整体特点、基本症状、病情演变、社会功能状态形成本病的医学诊断。根据作案时的精神病理特点和作案行为这两个要素,被鉴定人在幻觉、妄想直接支配下的作案行为属直接关联度,为无责任能力;在疾病完全缓解或其它与幻觉、妄想关系不密切时属部分关联度,为限定责任能力;在不完全缓解的病例,二者关联度无或极少时,应判定为有责任能力。由于精神疾病病因、发病机制的不明确,精神疾病的诊断主要依靠病史及精神检查,缺乏客观的、可靠的理化指标。实践中,由于诸多医师的学识水平不一,调查的准确性、全面性不够,认识问题的方法不同,而造成鉴定的不一致性。所以在分析中反复推敲与自我质疑是必要的[3]。我们在对鉴定结果和被鉴定人进行判定和充分讨论的同时,要求司法部门的法医从他们的角度提出问题,然后进一步合议。对部分复杂的案例进行专家讨论或向有知名度的权威专家咨询,以求客观、公正。尽管如此,重复鉴定的案例仍然不少,根据国内外报告,重复鉴定占鉴定案例的10~30%,鉴定的分歧率较高,占重复鉴定案例的34~65%[3]。在鉴定中,当鉴定医师之间出现分歧时,要心平气和地充分讨论,尤其在两个或多个单位联合复核鉴定时,切忌主观任性、互不服气,努力降低重复鉴定率。鉴定医师必须在学识上、道德上、思维方式上及鉴定文书描述的准确性上严格要求自己,在实践中反复锤炼,排除亲情、友情、人情等社会、家庭因素的干扰,不断提高鉴定质量。参考文献[1]罗小年.关于刑事责任司法精神病学检查材料采信的问题[A].第八届全国司法精神病学学术会议论文集,长沙:XX:136~137[2]沈渔.精神病学[M].第4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XX:786[3]贾谊诚.实用司法精神病学[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88:118~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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