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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司法精神病鉴定概论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ppt  |  页数:37 |  大小:706KB

文档介绍
心理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与童年和少年期心理发育障碍?童年和少年期的多动障碍、品行障碍和情绪障碍?其他精神障碍和心理卫生情况Р精神病Р精神病是指机体受到内外有害因素的作用,精神活动明显异常或紊乱,精神活动的完整性和统一性遭到严重破坏。此时人的精神功能严重受损,自省障碍不能适应现实。?精神活动方面所表现的各种病理现象称为精神症状,它是精神病的判断依据。?每一类精神疾病都有各自的特征性症状群组成,而不是随意的搭配。某些精神症状在正常人中也可出现,如神经衰弱者可有注意力不集中、记忆力差、失眠等症状。但精神病性症状只有在精神病人中才有,如被害妄想、情感淡漠、木僵等,此类精神症状在正常人群中不会出现。Р常见的精神症状Р感知觉的障碍?记忆障碍?遗忘、记忆错误、虚构;?意识障碍?思维障碍?情感障碍?智能障碍?意志障碍?动作行为的障碍?本能行为障碍Р责任能力Р精神病人,由于精神病性症状致使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减弱或丧失,以致不能认识自身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不能预计行为的后果,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的,则不负刑事责任。这里的“辨认”和“控制”是特指对造成危害结果行为的实质性的辨认和控制,而不是指其它。?不是所有精神病人的违法行为都是直接受到其本身精神病性因素的影响,应该区别对待。Р责任能力Р责任能力的评定?评定一个人的责任能力,需从医学方面和法律方面综合分析,我国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年)在精神鉴定中作了相应的规定。对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评定需根据以下情况区分对待: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1)只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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