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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人制度之批判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x  |  页数:26 |  大小:30KB

文档介绍
资。有限责任制度的最大优点在于将投资者的责任限制在投资范围内,从而有利于鼓励投资。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靠投资推动,但鼓励投资应通过良好的法律形式实现,只有当立法者为资本设计出有限责任这种特殊形式,投资者才能通过此形式而自由地扩大其权利。有限责任给投资者进行投资提供了一种确定的预期,即投资者能够预先知道其投资的最大风险仅限于其投资的损失,这就给予了投资者一种保障。二是减少和移转风险。通过有限责任的制度设计,投资者的投资风险被减少到投资的范围内,从经济分析的角度看,有限责任制度的这种功能实质上是一种使风险损失内在化的制度安排。在此安排下,公司经营所产生的风险被内在化于公司本身了。同时,有限责任制度的存在使得投资的转让成为可能,因为在无限责任制度下,公司的责任和投资者的责任难以分开,投资不能随意转让,则投资风险亦难以转让。三是促使了投资与经营管理的分离。有限责任制度使得更多的投资者愿意投资公司,而投资者的增多必然使许多投资者无缘公司管理,这就导致公司经营管理权必须交给专门的人员。反过来说,正是因为在一个公司中,许多投资者无缘实际参与公司管理,而这时又要他们对公司的全部债务负责,这会对其严重不公。这种经营管理权由专门人员负责的做法,在客观上形成了一个独立的管理阶层,而独立管理阶层的出现,必然会使公司管理越来越成为专门的科学。对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制度的功能与价值进行分析,旨在说明以下三点:第一,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制度各自具有独特的功能和价值。法人人格制度的功能和价值主要在于维护一个得以永续存在的、区别于其成员的、能以其自身名义从事各种活动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体;而有限责任制度的功能和价值则主要表现在鼓励投资、实现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均衡、减少投资风险、促使资本所有和经营管理相分立、实现管理现代化。法人人格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在功能和价值上的这一不同,体现出两种制度各自不同的存在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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