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范围,提高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果。单个项目申请的财政补助资金额度不高于自筹资金额度。 五、进一步明确项目申报单位条件 申报项目的涉农企业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经营一年以上;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持续经营管理能力,能够保证落实自筹资金和项目顺利实施;示范带动作用强,能够带动和促进农民增收;没有不良诚信记录。 申报项目的农民合作社应符合农民合作社法有关规定,且经营一年以上;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持续经营管理能力,能够保证落实自筹资金和项目顺利实施;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能够带动和促进农民增收;没有不良诚信记录,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项目的要求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六、严格限定不予受理的项目 对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与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有关的项目、已申请2018年中央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支持的项目、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被列入黑名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的项目、其它未按规定申报的项目等,不予受理。 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以资金安排年度为准)只能获得一种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扶持方式。 七、其他工作要求(一)省级农发机构要根据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发布申报指南并报国家农发办,明确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并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与完整。要指导基层农发机构做好项目申报工作,把公开项目扶持政策和申报要求、公平组织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项目、科学公正地组织项目评审、公示拟立项扶持的项目等作为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对项目申报工作的监督。要继续规范和加强项目申报与申报材料审核工作,特别是要加大对拟连续扶持的项目单位或扶持资金数额较大项目的审核工作力度,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