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和政策规定,在相关章程中作出规定,给予理事和监事报酬。举办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举办者或者其代表依据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参与学校的办学与管理,并可以按照学校章程规定获取薪酬,其取得薪酬的数额、程序和方式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十六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成员1/3以上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理事长、理事名单需报审批机关备案。未经批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的成员。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校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学历和任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相应办学层次的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者校长担任。第十七条设监事会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且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设立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十八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变更举办者。(二)聘任、解聘校长。(三)修改学校章程。(四)制定发展规划。(五)审核预算、决算。(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