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备专门的监控人员、持证上岗、定期开展教育培训;(三)监控平台运行情况,包括:平台功能、月度平台考核指标平均值;(四)车载终端安装维护情况,包括:安装情况、维护台帐、维修处理情况;(五)月度车辆实时监控情况,包括道路运输企业每月的车辆入网率、车辆上线率、车辆在线时长率、超速车辆率、超速车辆处理率、疲劳驾驶车辆率、疲劳驾驶车辆处理率;(六)车辆数据保存情况,违法驾驶及处理信息存档情况(其中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第十二条对运营服务商考核内容包括:(一)?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包括:管理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安装运维制度、统计制度、内部考核奖惩制度、投诉处理制度、保密制度、应急方案;(二)服务网点与人员设置情况,包括:管理人员、值班人员、技术维护人员、安装售后服务人员、值班热线电话;(三)数据质量情况,包括:车辆上线率、数据上传频率、照片上传及质量、平台断线率、数据不合格率、车牌号录入情况;(四)运营服务情况,包括:终端安装情况、终端维护、服务及时性、报送相关报表、规范转网情况;(五)其他情况,包括:配合监管部门工作情况、事故处理情况、社会企业或服务对象满意度及投诉情况。第四章考核程序及考核结果应用第十三条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企业考核周期分为月度(自然月)、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运营服务商按季度考核。考核采取系统自动统计分析为主、现场情况勘察为辅的形式。第十四条各级各类平台考核实行计分制。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记为0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有第二种情形的,考核结果记为0分:(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未使用符合部颁标准的动态监控平台的;(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或运政信息系统中车辆属性数据的。第十五条运营服务商存在数据、材料弄虚作假、代传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