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原因未被聘用的为未聘人员。第四十九条未聘人员在聘用单位内部的待聘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待聘期间聘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岗位空缺及待聘人员的条件,在本单位内部调整或安排临时性工作,并至少提供2次上岗机会。第五十条未聘人员在聘用单位内部待聘期满,经培训仍未能聘用上岗的,聘用单位可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为推荐。委托推荐期限最长为1年。委托推荐期满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由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第五十一条未聘人员在待聘期和委托推荐期不再保留原岗位待遇。待聘期不满6个月的按原岗位基本工资发放,已满6个月的工资按原岗位基本工资的30%发放。委托推荐期内,工资按原岗位基本工资的50%发放。但工资发放数额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第五十二条原固定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因体弱多病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未聘人员,经本人申请、聘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在聘用单位内部提前退岗—休养。提前退休期间的待遇,由单位参照我省有关退休人员待遇的规定执行。第九章组织与管理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行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聘用制工作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工作。第五十五条聘用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具体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实施。第五十六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在公开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聘用单位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按有关规定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同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七条聘用合同文本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