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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律师办理涉黑恶案件报告备案表(调整版)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23KB

文档介绍
应在受理后24小时内报告备案。(三)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律师事务所成立三名以上包括律所主任、合伙人或有较丰富执业经验律师在内的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指导组,组织讨论本所律师代理辩护的涉黑涉恶案件,把好法律关、事实关、质量关;加强风险管控,同案犯的代理律师不得一起参与案件讨论;如发现案件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作无罪辩护的,应及时向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报告,协会组织业务指导委员会进行研究论证,指导意见书面告知律师事务所。(四)结案报告制度。律师事务所要在涉黑涉恶案件办结5日内向主管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报告备案,取得良好效果的辩护案件应当整理成典型案例报送。二、律师辩护代理“四要四不”(一)四要1.要严格依法履职,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纪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规范开展辩护代理工作,依法提出辩护代理意见;2.要尽职辩护代理,认真做好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出庭辩护等工作,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3.要及时呈报工作,按照律师行业重大敏感案件报告的内容和程序,向律师事务所报告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进展,自觉接受管理和指导;4.要注重沟通协调,配合司法机关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和效果。(二)四不1.不得违规会见,遵守相关部门有关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和要求,严禁违规传递物品、帮助对外联系等严重违法执业行为;2.不得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对案件处理施加影响,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3.不得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4.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报备律师(签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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