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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意外伤害处理流程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19KB

文档介绍
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第二十条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二十一条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发生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班主任或任课教师以最快速度救护学生,并联系、送往最近的医院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第一时间报告主管领导学校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小组调查事故原因,消除安全隐患,提出事故处理意见。若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十六条指出的“情形严重的、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必须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把事故原因、处理结果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并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十八条规定协商解决协商成功,按协商协议处理协商不成功,《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十八条规定请求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成功,按调解协议办理事故处理结束,相关人员(班主任或任课教师、主管领导、主管校长、校长等)要进行事故反思,并形成书面材料,交存留档;“情形严重的、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并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二十二条规定进行报告调解不成功,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按诉讼结果处理说明:发生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相关处理人员除了要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完成规定动作,必须记录完成每个动作的开始和结束的时间节点。班主任,要在救护学生的同时,报告主管领导(主管领导报告主管校长、主管校长报告校长)、通知学生监护人。学校要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二十二条规定,上报教育主管部门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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