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预算积极组织实施。8、专项经费实行项目学校责任人负责制。每笔经费的支出,需经校长、经办人或验收人签字并一切手续符合规定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9、中心校账务监督审核小组对专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真实性实行全面监督,专款专用,不得相互占用或挪作它用。10、经批准的专项经费额度,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重新上报审批,并作出详细说明。11、用于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等专项资金,要严格执行招投标程序,并依据立项文件、招投标合同和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等,按项目进行管理核算,需政府集中采购的,按集中采购要求购置。项目竣工,经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后方可办理转帐结转手续。12、在计划期内无特殊原因未能实施完成的专项经费,由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议决定是否取消该项目,并再做另行安排。13、根据项目进度进展情况,需跨年度使用的未完工项目经费,可将指标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14、中心校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跟踪了解。建立项目追踪反馈制度,对项目使用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数据分析,及时了解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和专项经费使用情况,以保证专项经费按核定的预算范围内合理使用。15、项目学校要建立、健全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对专项经费支出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得力,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16、项目中期或年终,由中心校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完成进度、执行结果等情况进行了了解和检查,并要求项目学校对经费的使用情况汇总和上报。17、对弄虚作假、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行为,项目学校和项目学校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同时采取停止拨款、终止项目等措施。18、项目因故终止而造成的损失,由中心校及时清理帐务与清查审计。如果是人为造成的损失的,将追究项目学校和项目学校校长的责任。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