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人口,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拨付总额。 第七条 我院收到拨付资金后,根据乡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完成情况,下发到卫生室。 第八条 根据辖区常住人口等因素确定预拨资金,第一次拨付金额为本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总额的30%。 第九条 按照《XXX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由项目实施办公室组织公共卫生机构人员对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评内容为服务项目完成质量和数量、居民满意度、居民健康指标改进情况等。根据考评结果将项目资金余额按季度进行拨付。 第三章 资金使用第十条 对下拨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明确专人负责。项目不得相互混用,确保全面、真实地反映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不得作为其他用途,不得与其他经费混用。第十二条 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凡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要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原始资料的归档工作,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加强信息化工作,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和管理水平,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四章 资金监督第十四条 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日常监督,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我院要建立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机制,将专项资金的落实、管理、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的绩效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考核到人。 第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项目规定用途之外的工作,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或事业经费等。 第十七条 对每笔经费实行跟踪管理。对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通报、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本制度自印发之日实施,原相关制度同时废止。XXX卫生院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