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施加Р相应的管理义务。 如果施工人、 管理人未尽管理义务而致他人损Р害,即构成侵权,在行为方式上就是不作为。Р第三、在归责上,第?91 条与溺水死亡均应采纳过错责任原Р则。笔者认为,第?91 条规定施工人、管理人承担责任的主观要Р件是过错,且属客观化的过错,不是推定过错。该条第?1 款“没Р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就是施工人过错的客观表现,Р只要受害人举证证明这种情况存在,?施工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根Р本无须另外证据证明施工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第 2 款规定的 “不Р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 与过错推定原则通常用语 “不能证明自己Р没有过错”、“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不同:前者只推定Р管理人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属事实推定, 而后者推定有关责任人Р存在过错,是主观要件推定。尽管二者均可引起举证责任倒置,Р但二者的证明范围以及举证负担相差十分悬殊,?其实导致二者差Р异的根本原因在于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决定了举证责任倒置,?但举Р证责任倒置不能决定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在处理溺水死亡案件Р中,我们可以推定溺水场所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存在管理瑕疵,?将Р有限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可能的致害人,?同时仍需考查受害人是否Р存在过错, 这样的做法能够维持可能的致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Р益平衡,是妥当合理的。因为游泳池、浴场、河道等设施一般不Р会发生积极致害情形, 经营、管理该类设施也不是高度危险活动,Р没有必要对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课以比过错责任更为严苛的责Р任负担。Р综上所述,溺水死亡引起的民事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类Р型,其法律适用应参照《侵权责任法》第?91 条,尤其是第 2 款Р的规定。同时,由于《侵权责任法》第十一章规定的“物件”?,Р除第 91 条外,其余条款均十分明确而具体,没有预留扩张解释Р的空间,因此,扩张解释第?91 条用于解决溺水死亡案件,不仅Р合理合法,而且是方便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