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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游泳溺水死亡案代理词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22KB

文档介绍
害人赔偿,而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合理分担,判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责任方式”;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因此,适用该原则时,其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适用,然而,本案中被告经营的是垂钓,而不是游泳场,已在水库周边设立了多块告示牌,严禁游泳,但陈XX故意违反其规定,擅自游泳,其自身明显存在过错。因此,本案不适用公平合理原则,被告不应分担民事责任。三、陈XX溺水事件的发生,被告同样是受害者。对陈XX溺水事件本代理人深表同情。但是,其事件发生作为被告同样也是受害者。一是寻找打捞尸体造成了上万元的损失。二是被告为了及时将尸体移开其经营场所,付出了三万元。三是原告纠集他人闹事,毁坏被告经营场所财物,在鱼塘周边摆设花圈,造成了财物的直接损失和经营的间接损失。该三项损失对被告来说是无故的,因此,该事件的发生作为被告同样也是受害者。特别是第三项的损失是原告的过错造成的,原告应对此承担责任。本代理人尊重当事人自己的选择,保留要求原告赔偿的权利。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不存在过错,而是陈XX自身存在过错,且陈XX系胪膛本地人,又是一个成年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是小孩,对山坑水库的基本情况比外人更有所了解,对水库的水深、自身水性、身体的适应性等应有充分的估计,对游泳会存在什么风险应有明确的判断,然而,其不顾游泳风险,擅自下水游泳,应认为是其自甘风险,其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自甘风险又叫自冒风险,是民法中处理侵权损害赔偿的一项原则,意思就是已经知道有风险,而且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能充分予以考虑。谢谢! 被告代理人:胡顶军 201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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