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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wto争端解决机制初稿new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30KB

文档介绍
成规范的举证责任规则。可以借鉴国内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风险负担的理论,当争端一方不能或拒绝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又不能证明其举证不能是由于起关键作用的证据资料为另一方当事人所独占和控制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做出对其不利的推定裁决。Р(三)对执行撤销或修改相关贸易措施有效性的加强Р当申诉方在专家组第一次会议上提出建立专家组时,就应对专家组能否自动建立进行表决。在案件进入到实体审理阶段,DSU第16条规定DSB通过专家组报告的时间为60日,可将这一时限缩短为30日,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损耗,提高案件的解决效率。在DSB通过了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后,被诉方被要求修改或撤销其法律及贸易措施的时间可长达15个月,造成了胜诉方受到损害的利益长期得不到应有的救济。因此,应将这段时间缩短为6个月,除非被诉方能够提出充分的理由,并经DSB的允许方可适当延长执行期限,这样才足以促使被诉方及时履行争端解决机构的生效裁决,维护胜诉方依WTO协议应获得的权益。Р(四)克服WTO现存报复制度的缺陷Р为防止执行措施的“无限循环”问题,应严格限定争端解决程序重新提起的次数。DSU明确规定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应在其最终报告中对被诉方执行措施是否与WTO协议或其裁决的标准相符合加以判定。以避免争端双方在此问题上发生分歧,导致WTO争端解决程序的重新启动。Р为防止受报复方架空报复制度,有必要提高报复水平,提高报复水平的惩罚程度。使其适当超出受损害的水平,变恢复性报复为惩罚性报复,以加大报复制度的惩罚力度,促使成员方切实的履行相关承诺。将惩罚性报复的水平限定在WTO协议所允许的范围内,在受报复方纠正其违法行为并使其贸易措施与WTO协议或 DSB裁决相一致时,立即终止报复,避免实施报复的成员方借报复措施获取不正当利益。Р参考文献Р郭敏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与完善,商业时代·理论,2005,5,5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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