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Р电费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Р鄂价能交 [2006]42 号Р省电力公司,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Р题的补充通知》 (发改价格 [2003]2279 号)精神,我局下发Р了《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Р(鄂价能交 [2004]233 号),为适应用户报装的要求,现补Р充规定 63 千伏和 110 千伏电压等级高可靠性供电工程费用Р标准(见附表),请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内容仍按Р鄂价能交 [2004]233 号文件规定执行。Р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Р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费标准Р表一:架空线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Р用户受电电压等级Р(千伏)Р?Р高可靠性供电费Р用(元 / 千伏安)Р?自建本级高可靠性Р供电工程费用(元 /Р千伏安)Р?Р备注Р0.38/0.22?270?220Р10?220?160Р35?170?90Р63?110?30Р110?90?10Р表二:地下电缆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Р用户受电电压Р等级 (千伏)Р?Р高可靠性供电费Р用(元 / 千伏安)Р?自建本级高可靠性Р供电工程费用(元 /Р千伏安)Р?Р备注Р0.38/0.22?350?285Р10?285?210Р35?220?115Р63?140?35Р110?1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