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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补充通知(鄂价能交2004年233号2006年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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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Р电费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Р鄂价能交[2006]42号Р省电力公司,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精神,我局下发了《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能交[2004]233号),为适应用户报装的要求,现补充规定63千伏和110千伏电压等级高可靠性供电工程费用标准(见附表),请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内容仍按鄂价能交[2004]233号文件规定执行。Р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Р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费标准Р表一:架空线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Р用户受电电压等级Р(千伏) Р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元/千伏安) Р自建本级高可靠性供电工程费用(元/千伏安) Р备注Р0.38/0.22 Р270 Р220 Р Р10 Р220 Р160 Р Р35 Р170 Р90 Р Р63 Р110 Р30 Р Р110 Р90 Р10 Р Р Р表二:地下电缆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Р用户受电电压等级(千伏) Р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元/千伏安) Р自建本级高可靠性供电工程费用(元/千伏安) Р备注Р0.38/0.22 Р350 Р285 Р Р10 Р285 Р210 Р Р35 Р220 Р115 Р Р63 Р140 Р35 Р Р110 Р115 Р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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