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测绘费按实地测量的建筑面积计收。1、新建房屋房产测绘费由开发经营者交纳,?计入房价。 房产测绘费收费标准为:?住宅每平方米 1.36元,经济适用住房按此标准的?70%收取。非住宅每平方米?2.40 元。2、实行预测和实测的城市,预测和实测的收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上述标准,并应由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分解办法。3、存量房交易,应以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结果为准,任何单位不得强制重复测绘。但有下列情况的,应按实测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1)交易当事人对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面积持有异议的;( 2)已有测绘资料,但房屋坐落发生变化的;( 3)要求办理房屋权属分割、合并的;( 4)经批准改、扩建的房屋;( 5)其他由交易当事人委托进行测绘的。4、查阅、复制房屋测绘成果资料,由房屋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向申请人按每套资料分别收取。查阅费:单位 50 元;个人 30 元;复制费:单位?300 元;个人 150 元。5、房产测绘成果鉴定费:根据国家建设部、国家测绘局?[2002] 第 83 号令《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精神,当事人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由委托人交纳。房产测绘成果鉴定费按户收取,住宅为?2200 元/ 户;非住宅为 3500 元 /户。五、以上标准为全省最高收费标准。各市、州可在此标准以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县(市)的收费标准。六、土地、房产测绘机构必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做到亮证收费,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年度审验。七、房地产测绘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执行,不得重复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有关单位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公示服务内容,提供优质的测绘服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八、本通知自二?00 七年四月十五日起执行。二 ОО七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