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问Р题的补充通知》 (发改价格〔 2003〕 2279 号)转发你们,并Р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Р一、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Р(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2〕 98 号)Р规定,对各类用电一律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Р二、对高可靠性供电的用户(指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Р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用电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Р电回路外,其余的供电回路,供电企业可按附件一所列标准Р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范围按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Р计价格〔 2000〕 744 号规定执行。Р三、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Р临时用电期限,并按照附件一所列标准预交相应容量的临时Р接电费用。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 年。在合同约定期限Р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超Р过合同约定期限的,临时接电费用退还比例由双方协商。Р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计价格 〔 2002〕98 号文件下发前,Р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已预交的贴费退还问题,仍按国家Р计委计投资〔 1993〕 116 号文件第 104 款规定执行。Р附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及临时接电费用收取标准表Р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及临时接电费用收取标准表(架空线路)Р用户受电电压等级(千Р伏)Р?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元 / 千Р伏安)Р?临时性接电费用(元 / 千Р伏安)Р0.38/0.22?*?260Р10?210?210Р35?160?160Р63?105?105Р110?80?80Р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及临时接电费用收取标准表(电缆线路)Р用户受电电压等级(千Р伏)Р?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元 / 千Р伏安)Р?临时性接电费用(元 / 千Р伏安)Р0.38/0.22?*?390Р10?315?315Р35?240?240Р63?158?158Р110?12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