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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渝价[200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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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半者,退还 25% ; 超过 4年半的,临时接电费用不退还。 2、对建设工期确需超过 3年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在规定的建设工期内, 临时接电费用全额返还;超过规定工期的,临时接电费用的退还按上述一般临时用户退还比例执行(即工期每超过半年,退还比例降低 25% )。(三)电缆供区的界定我市电缆供区,仍限于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同意划定我市电缆供区规划区域的批复》(重规建[1996]10 号)中确定的电缆供电规划区域。若以后规划部门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四)对遗留问题的处理 1、根据《通知》精神,对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回及以上多回路供电用户,供用电双方已经签定缓交供配电工程贴费合同或协议的,扣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一条回路不收取贴费用外,其余回路贴费均改为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其标准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 2、对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已预交贴费的退还问题,仍按照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3]116 号文第 104 款规定执行。 3、2002 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目前临时用电设施尚未拆除的, 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收取或退还临时接电费用。附件一: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征收标准附件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 号)(见本刊 2004 年第 2期部委文件) 附件一: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征收标准用户受电电压等级(千伏) 线路类型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元/ 千伏安) 供电部门统一规划并建设和改造的供电工程应交纳费用用户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应交纳费用 0.38/0.22 架空线 270 225 电缆区 405 337 10 架空线 220 160 电缆区 330 240 35 架空线 170 100 电缆区 255 150 110 架空线 90 电缆区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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