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党员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Р 第七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党委和纪委。Р 第八条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Р 第九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书面请示。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Р 第十条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Р 第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Р 第十二条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可查阅本地区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Р 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Р 第十三条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组织或者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Р (一)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Р (二) 不如实报告的;Р (三) 隐瞒不报的;Р (四) 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Р Р 附表:《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Р Р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Р 姓名Р Р 单位及工作部门Р Р 职务Р Р Р 应当报告事项Р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Р Р Р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Р Р Р 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Р Р Р 4、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Р Р Р 5、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