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商办企业、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取酬或投资入股,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情况;Р7、本人接受国际或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及个人邀请,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学术交流和其他活动,以及授予荣誉和奖励情况;Р8、配偶、子女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情况;Р9、本人工资外收入情况;Р10、本人婚姻变化情况;Р11、生育二胎及收养子女情况;Р12、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情况。Р三、报告重大事项的要求Р1、凡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领导干部本人一般应在事情发生后20日内填写《殷都区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经所在单位党组(党委)签署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能够在事前报告的,要事前报告;属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发生之后必须及时报告,最迟不超过一个月。Р2、各级领导干部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由本级党组(党委)审核,人事(干部)部门负责受理和上报,同时抄送纪检监察部门。Р3、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应予保密。但组织认为应当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Р4、对于需要答复的报告事项,受理机关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Р5、各级领导干部要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以及群众对报告事项有反映的,经查明确有问题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Р6、各级党组(党委)和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落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重要意义,必须认真抓好落实贯彻执行,并将落实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各级国土资源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Р主题词: 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Р 殷都区纪委 2011年3月17日印发Р(共印17份)Р殷都区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Р姓名Р性别Р年龄Р文化程度Р民族Р政治面貌Р工作单位及职务Р报告事项Р报告内容Р 报告人签名:Р(可以加附页) 年月日Р受理组织Р意见Р (盖章)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