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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制度的规定(精简篇)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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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制度的规定Р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制度的规定Р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及各级党委、政府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礼品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特制定如下制度:Р一、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Р1、配偶和子女经商办企业报告内容:地点、资金来源;企业性质、经营范围;缴纳税费标准、数额。Р2、个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内容:操办地点、方式;接待人数、桌数及金额(家人、亲戚、朋友分开计算)。Р3、个人及配偶、子女购买、装修、建设住房报告内容:现住房情况(含面积常住人口等);购买住房房源、房价;建房土地审批、建材价格、运输工具、费用,资金来源及数额。Р上面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的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Р二、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Р1、工资。Р2、各类奖金津贴及福利费等。Р3、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Р申报人于每年7月1日至20日申报本年度上半年的收入,次年1月1日至20日申报前年度下半年的收入。因特殊情况不能申报的经接受申报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伸申报时限,但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Р三、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Р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和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礼品自收受之日起(外地收受的礼品,自回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并将登记表交所在机关受理登记的部门。受理登记的部门可将礼品的登记情况在本机关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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