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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28KB

文档介绍
前填写《青岛市党员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本人亲笔填写,见附件三),分别集中报告一次半年和全年的个人收入所得情况。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填写《青岛市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年度报告表》(本人亲笔填写,见附件四),集中报告一次全年的个人有关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明示“无”,属于漏报的,应当予以补报。第七条《青岛市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和《青岛市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年度报告表》由局人事处负责受理。《青岛市党员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由局机关党委负责受理。局党组成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收受礼品的登记、收缴和处理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第八条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事项需要事前请示的,或没有明确规定但本人认为需要请示的事项,应当于事前至少7个工作日向相应部门书面请示,并按答复意见办理。第九条负责受理党员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的部门,应当认真审核报告人的报告。认为报告人所报情况不清楚、不完整、不符合规定要求或需要了解其他相关内容的,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重新报告。发现有违反政策规定行为的,应当责成纠正;构成违纪的,按照职责权限,由相应机关处理。第十条对个人报告的内容应当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必要时,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第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或者不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由相应组织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第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报告制度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考察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目标考核。第十三条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除工资收入外,如发生所列事项的,应参照本规定,主动向人事处申报。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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