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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26KB

文档介绍
改建、Р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 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Р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Р第五十二条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Р土地使用权。 已经确定使用权的, 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注销其土地登Р记,土地由集体收回。Р第六章 附则Р第五十三条 一宗地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使用的,可确定为共有土地Р使用权。共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可以在共有使用人之间分摊。Р第五十四条 地面与空中、地面与地下立体交叉使用土地的(楼房除外),Р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地面使用者,空中和地下可确定为他项权利。Р平面交叉使用土地的, 可以确定为共有土地使用权; 也可以将土地使用权确Р定给主要用途或优先使用单位,次要和服从使用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上述Р两款中的交叉用地,如属合法批准征用、划拨的,可按批准文件确定使用权,其Р他用地单位确定为他项权利。Р7Р第五十五条 依法划定的铁路、公路、河道、水利工程、军事设施、危险品Р生产和储存地、 风景区等区域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其土地的所有权和使Р用权依照土地管理有关法规确定。 但对上述范围内的土地的用途, 可以根据有关Р的规定增加适当的限制条件。Р第五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Р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 按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 确定土地的所有权Р或使用权。Р第五十七条 他项权利依照法律或当事人约定设定。他项权利可以与土地所Р有权或使用权同时确定,也可在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确定之后增设。Р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已依法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按处理Р决定确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Р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Р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九年七月五日国家Р土地管理局印发的《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同时停止执行。Р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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