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时间和出让时应缴纳的出让金额等。 7.4 出让方案报批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协议出让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10 7.5 公开交易协议出让方案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申请人发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应当包括准予转让的标的、原土地使用权人、转让确定受让人的要求、受让人的权利、义务、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等。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将拟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有形市场等场所公开交易,确定受让人和成交价款。 7.6 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通过公开交易确定受让方和成交价款后,转让人应当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受让人应在达成交易后 10日内,持转让合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公开交易情况等, 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原土地证书,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 5.8 有关规定公布协议出让结果。 7.7 办理土地登记按 5.10 规定办理。 7.8 资料归档出让手续办结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宗地出让过程中的用地申请、审批、交易、签订合同等各环节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并按规定归档。应归档的宗地出让资料包括: ( 1)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2)宗地条件及相关资料; (3)土地评估资料; ( 4)出让金额确定资料; (5)协议出让方案; (6)出让方案批复文件; ( 7)《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等相关资料; (8)公开交易资料及转让合同等资料; (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