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府规定标准的, 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第五十二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三条一宗地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使用的, 可确定为共有土地使用权。共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可以在共有使用人之间分摊。第五十四条地面与空中、地面与地下立体交叉使用土地的( 楼房除外), 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地面使用者,空中和地下可确定为他项权利。平面交叉使用土地的,可以确定为共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主要用途或优先使用单位,次要和服从使用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上述两款中的交叉用地,如属合法批准征收、划拨的,可按批准文件确定使用权,其他用地单位确定为他项权利。第五十五条依法划定的铁路、公路、河道、水利工程、军事设施、危险品生产和储存地、风景区等区域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 其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土地管理有关法规确定。但对上述范围内的土地的用途,可以根据有关的规定增加适当的限制条件。第五十六条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 但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确定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第五十七条他项权利依照法律或当事人约定设定。他项权利可以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同时确定,也可在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确定之后增设。第五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已依法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 按处理决定确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第五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六十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九年七月五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的《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