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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关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相关问题探析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合起来,是否构成重大缺陷。但是,在安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不要求注册会计师找寻单独或组合起来不构成重大缺陷的限制缺陷。同时,在确定一项或多项内部限制缺陷的组合是否构成重大缺陷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补偿性限制的影响。Р  3.7 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Р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取得经企业签署的书面证明。同时,还应当与企业沟通审计过程中识别的全部限制缺陷。在形成审计看法时,注册会计师须要评价从各种来源获得的证据,包括对限制的测试结果、财务报表审计中发觉的错报以及已识别的全部限制缺陷。在评价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须要查阅本年度与内部限制相关的内部审计报告或类似报告,并评价这些报告中提到的限制缺陷。此外,只有在审计范围没有受到限制时,注册会计师才能对内部限制的有效性形成看法。假如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须要解除业务约定或出具无法表示看法的内部限制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须要在审计报告中清晰地表达对内部限制有效性的看法,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РР Р РР  4 结语Р  健全有效的内部限制对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的牢靠性至关重要,而内部限制审计是内部限制最有效的监督手段,也是监管内部限制外部性的必定要求。因而,内控审计对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推断实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加大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风险责任。然而,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发展相对较早,注册会计师大都具有丰富的专业学问和阅历,而对于上市公司内控审计这一新生的鉴证业务,我国注册会计师大都缺乏实战阅历,我们有许多制度和方法都是借鉴美国内部限制审计理论和实践。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不断加深理论学习,借鉴国外审计实践阅历,不断总结规律,深化上市公司内部限制审计理论,优化上市公司内部限制审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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