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要求由于哈尔滨市为国家确定的一类设防城市,故哈尔滨市所有配建的防空地下室均应设甲类工程。二、应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严格按省政府5号令第七条、哈尔滨市政府191号令第九条执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含3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建设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下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建设6B级以上(含6B级)防空地下室;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建设6B级以上(含6B级)防空地下室。新建除本款(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4.5%建设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市属各县(市)按照不低于2%建设防空地下室。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本款(一)项规定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5%集中建设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市属各县(市)按照不低于2%建设防空地下室。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市、县(市)人防部门确定。大型住宅小区和单体住宅、公企建筑,应按要求配建人员掩蔽工程(住宅小区以配建人员掩蔽工程为主)。在满足人员掩蔽要求后,其它人防地下室可以配建人防配套工程(战时物资库和战时汽车库)。设计单位应严格按人防设计规范进行方案设计,经市人防部门审查批准后严格按审定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在窗口进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填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人防地下室完工后需经人防质量监督站验收备案方可使用。新建工程涉及拆除旧人防工程的到工程所在区人防办办理拆除补偿手续。窗口联系电话:84529623-8230哈尔滨市人防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