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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民办文化学校要求(四)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22KB

文档介绍
乱收费、乱发证书的。? (六)弄虚作假、蒙骗学员、借办学之名非法牟利的。? (七)学员有正当理由要求退学不予办理的。? (八)不按要求建立规章制度和办学档案的。? (九)每年3次以上不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活动的。? (十)擅自招收住宿生及宿务工作管理混乱的。? (十一)不按规定使用票据及帐目管理混乱的。? (十二)不按时审计,提供虚假报表、办学材料的。? (十三)侵吞、私分或以其它手段占有学校教育经费的。? (十四)妨碍和阻挠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 (十五)违反其它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学校终止办学,由教育行政部门收回办学许可证和学校印章。? 第三十条教育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设立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已受理设立申请,未按法定期限予以答复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的。? (四)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侵犯学校及其教职工、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解释权为哈尔滨市教育局。?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如有和上级法律、法规相悖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起实施。二РР第 3 页 共 12 页Р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市教育局印发的《哈尔滨市民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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