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损坏后重建的民用建筑以及在原有建筑主体上加层或扩建的民用建筑,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时可扣除原地上建筑面积。3、民用建筑和其它建筑位于同一栋建筑物的项目10层(含10层)以上建筑及10层以下基础埋深大于3米(含3米)建筑,审核结建面积时均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时扣除其它建筑。10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3米建筑,结建行政许可审核时均扣除其它建筑。第四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民用建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易地建设,缴纳易地建设费1、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2、基础埋深小于3米的9层(含)以下的;3、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4、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800平方米的;5、建设项目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小于3米地段的,因地质条件不宜修建的;6、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线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7、扩建、改建的,因无建设用地补建的。各重点城市人防部门应对此类项目建立管理台帐,落实后续监管。第五条西宁市、海东市、格尔木市和德令哈市应按甲类防空地下室修建,其他城镇按乙类防空地下室修建。第六条城市(镇)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民用建筑,对于首层为架空层,或顶层为复式建筑的,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应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第七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成片综合开发的民用建筑项目,最近5年内前期防空地下室建成并通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其多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可用于该建设单位在同一项目的后期单项工程中。第八条新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级别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一)重要经济目标和重点目标单位新建的民用建筑,其防空地下室防护级别应为核5级或常5级。(二)战时承担防空专业队任务的单位新建民用建筑时,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国家、省有关文件有规定要求核5级或常5级的防空地下室项目,其防护级别应为核5级或常5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