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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师范学院刑法各论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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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机关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过失。主要是对结果是过失。(三)本罪的认定1.本罪与非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入罪。最新司法解释采用与滥用职权罪一致的标准,但根据高检发释字[2006]2号规定,具体是指造成下列情形之一:(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2.本罪与其他相关犯罪。从№397-1、-2两次使用“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一语,可知,本罪是一般法,其他为犯罪为特别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的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的玩忽职守罪的要件,但符合本罪规定的,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四)本罪的处罚与滥用职权罪的法定刑相同,故从略。徇私枉法罪(一)本罪的概念本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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