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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历城区规化诊所建设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4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所”称号,收回《证明》、牌匾。被取消规范化诊所称号的单位,区卫生局将及时向社会公示,收回《证明》、牌匾,同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规范化诊所申请。附件1、山东省规范化诊所评定标准(试行)2、《山东省规范化诊所申报表》附件1山东省规范化诊所评定标准(试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诊所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和《山东省规范化诊所建设工作方案》规定,结合我省各类诊所建设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一部分规范化诊所建设标准普通诊所一、房屋和布局㈠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㈡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㈢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至少设有2张观察床。㈣各室独立,通风良好、清洁明亮,设置合理,有明显的标志牌。二、人员㈠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连续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㈡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㈢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三、设备设施㈠基本设备。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㈡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㈢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否则,应配备相应设备。㈣医疗废物容器和暂存场所应符合国家规定。四、工作指标㈠抽查30天门诊日志,填写规范率达到90%以上;㈡抽查100份处方,书写规范率达到90%以上;㈢抽查100份处方,药品使用规范率达到90%以上;㈣抽查30天消毒记录,规范率达到90%以上;㈤医疗废物储存与处置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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