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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学校体育教师工作待遇和业余体育训练比赛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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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1 套薄质运动服 (450 — 550 元 ) ,1 套保暖服(500 — 600 元 ) ,开设冰上课的三年?1 套羽绒服 (700 — 800元 ) 、 1 双防寒鞋 (400 — 500 元 ) 、 1 双皮手套 (100 — 150 元 ) 、1 顶防寒帽 (100 — 150 元 ) 。各类服装由学校统一购买发放,不得以现金支付。二、各级各类学校常年坚持课余体育训练的体育代表队的学生,每天训练时间能保证两小时以上的,每天可给予适当补助,但每天最高不得高于?12 元。具体由学校视其情况补助。三、参加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举行的体育比赛的学生,赛前集训 ( 不得超过 30 天 ) 每人每天补助?20— 25 元;参加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举行的体育比赛的学生,赛前集训?( 不得超过45 天 ) 每人每天补助?25— 30 元;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举行的体育比赛的学生,赛前集训?( 不得超过?60 天 ) 每人每天补助 35— 40 元;凡参加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批准参加全国或国际比赛的学生,赛前集训每人每天补助?45— 50 元。以上各项不得重复发放。教育部确定的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试点中学和高水平运动队试点大学体育代表队的运动员的训练补助标准,除参加全国以上体育比赛参照此规定外,也可按比赛的等级参照省运动技术学院专业队训练补助标准执行。四、教练员的补助享受以上同样待遇。五、各级体育比赛裁判员、工作人员食宿费参照各级财政规定的会议标准执行。六、裁判员酬金补助按照每一小时计算一场比赛,每场比赛标准 30 元。七、经费开支本通知适用于全省公办各级各类学校。按上述规定标准所需费用可从公用经费中列支,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执行上述各项规定时, 要防止铺张浪费, 从严掌握, 堵塞漏洞,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确保经费合理使用。本规定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二 〇 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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