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要有明确、具体地记载。当然,表现形式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书面通知,也可以通过谈话而形成的专门笔录,还可以是在庭审中当庭释明而记入开庭笔录;3)释明也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遇有释明的情形,法官在确定释明的具体内容后,首先,应当正确地解决向谁释明、何时释明、如何释明等问题。如果释明的对象判断错误,那么就不能产生释明的法律后果,等于未释明。在确定了释明对象后,法官就应及时释明。释明的及时性要求是由诉讼程序的效率原则和释明的随时发生所决定的。释明采取何种方式,一般由法官自由确定,但必须体现释明的充分性和公开性。其次,将释明情况告知对方当事人,让对方知悉。再次,释明对象在法官释明后,采取了相应的诉讼行为(可能是举证、也可能是补充陈述、还可能是变更诉讼请求),法官应将这些诉讼行为通过明白无误的形式展示给对方,以给对方实施措施的机会。Р四、立法的基本构想Р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变化,人们在强调程序正义和诉讼效率的同时,客观上也要求民事诉讼法也有相应的调整和发展。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条件与时机已经基本成熟,并且已经纳入议事日程。笔者认为,对法官的释明义务的规范也正好可借此东风,在修订后的民事诉讼中予以明确。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Р(一)基本原则(前文已有阐述,此处不再赘述);Р(二)审判程序中释明的形式及主要内容Р1.释明形式Р法官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释明。书面形式即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在通知中必须清楚明确地对相关事项予以记载;口头形式即法官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向当事人作出说明,可随时进行,但一般要记入笔录;Р2.审判程序中释明的主要内容Р(1)审前阶段。Р(2)庭审阶段。Р(3)再审程序。Р(三)履行释明义务的限度条件Р为限制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保证程序的公正及保持法官职务的中立性,需对释明义务的履行规定一定的限度条件。Р(空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