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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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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Р(三)是否适宜在新区落户、用地规模及建设规模、项目用地优先度。Р第十七条专家评估会应当根据下列程序进行:Р(一)评估组织机构派人主持专家评估会,宣布评估内容,发放评估材料、介绍参会人员,介绍待评估项目情况。Р(二)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受委托人员进入评估机构指定的场所,回答与会专家的提问。Р(三)申报单位人员完成答辩后退场。与会专家就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讨论和评估,对是否适宜在新区落户、用地规模及建设规模、项目用地优先度等陈述意见,并将个人评估意见填入《项目评估意见表》。Р(四)与会专家就评估内容进行票决,并形成综合评估意见。Р(五)与会专家填写《专家评估会综合评估意见表》,并签字确认。Р第十八条参加评估的专家应当以客观、公正、科学的态度参加项目评估工作,自觉维护评估工作的声誉。Р第十九条参加评估的人员不得泄露项目技术秘密,不得泄露评估过程中与会人员发表的具体意见,不得私下与申报人、其他利害关系人联络、不得收受项目申报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现金或其他财物。Р违反前款规定的,通报所在单位予以处理,有关专家取消进入专家库的资格。Р第二十条评估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核查和组织评估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得向项目申报人泄露参加评估会专家名单,不得收受项目申报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现金或其他财物。Р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Р第二十一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申报资料。凡提供虚假申报资料的,经核实后评估部门取消该项目的评估申请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申报单位的项目评估申请。Р第二十二条评估部门应当公开评估条件和评估程序。Р第二十三条项目评估费用列入评估部门年度部门预算。Р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Р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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