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工作,由监理工程师确认其工程行为的发生与数量,是否予以计量与支付,应按合同原则及项目的有关规定办理。在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不予签证的几种情况。Р①由于工程的施工标段众多,工期紧迫,会出现许多交叉施工机会,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在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规定,此项费用应在投标报价时就充分考虑,不得签证。 Р②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受拆迁工作的影响干扰,承包单位在投标中就充分考虑这一因素,由此而引起的费用增加,不得签证。 Р③因赶工期而需要增加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得签证。 Р④因工期紧迫,要求承包人提前进入现场,做好施工准备工作,由此产生的设备闲置费用已考虑在施工合同总价中,不得签证。 Р3、明确规定工程设计变更的签发原则及注意事项Р(1)设计变更的签发原则:设计变更无论由哪方提出,均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经确认后由设计单位发出相应的图纸及说明,并办理签发手续,下发到各部门付诸实施。变更原则如下:Р①确属原设计不能保证质量、设计遗漏和错误以及与现场不符无法施工非改不可的。 Р②设计变更要尽量提前,最好在开工之前就发现。认真地搞好图纸会审,尽量减少设计变更的发生,确需在施工中发生变更的,也要赶在施工前变更。 Р③变更工作应在技术上可行,并全面考虑变更后产生的效益,与现场变更引起施工单位索赔所产生的损失加以比较,权衡轻重后再作决定。对由此引起的造价增减幅度是否控制在合同范围内,更须慎重。 Р④变更后的施工工艺不宜复杂,且对总工期不产生影响。 Р⑤变更后的项目不得降低使用标准。 Р⑥对设计变更应详细记录,详细说明原设计情况、设计变更原因、内容及对其它专业的影响,因设计变更增减的工程造价,并应严格按审批程序办理。 Р(2)签发设计变更应注意事项:在实施项目之前,要制定变更令的标准格式。变更令包括如下内容: Р①变更令编号和签发变更日期。 Р②项目名称或合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