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按照《招标投标法》以及《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XX]34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18号令)规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发改委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与财政部无关。财政部在上诉状中提出,每年数千亿元的采购资金均按上述模式分别管理,而一审判决否定了这一模式,将严重影响财政部的行政管理工作。而北京现代沃尔公司认为,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实行的是多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分散监督的监管模式,XX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实施后,统一了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管机关和监督机关,不论是政府采购工程、货物还是服务,各级财政部门都是统一的监督部门和主管机关。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本案的监督部门为财政部而非发改委。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财政部是否应当对本案进行监督管理在法律层面也存在冲突,本案的判决要求财政部应当对北京现代沃尔公司的投诉进行答复并予以处理,明确了财政部应当对本案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四、进一步追问与思索(一)本项目和类似项目追问 1.本项目的追问根据有关资料显示,本项目总额114亿元,有多少货物和服务是通过这一模式采购的,是笔者想追问的一项内容。从本次招标的招标公告(招标编号:0722-FECT-04285)来看,本次招标除便携式血气分析仪外,还包括血培养仪、微生物分析系统、生化分析仪、生物安全柜、全自动分析仪外、急救车配套设备。从另一个同时被投诉的招标公告(招标编号:GXTC-0404038)来看,该次招标除便携式血气分析仪外,还包括分别有心电图机、中心监护仪、除颤器、除颤起搏器、电动病床、离心机、X线机、血球计数仪、医用数字化多路电视监视系统、急救车。很显然,这些设备都具有便携式血气分析仪的类似特征,属于一审、二审判决中认定的政府采购货物。 2.类似项目的追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