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进行无成本的恶意举报。3、建议省、市财政部门对数据库厂商垄断市场和举报人上海某公司的恶意举报行为,决不能听之任之,肆意践踏政府采购市场,决不能让企图用垄断销售和恶意举报的供应商,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应给予相应的处罚:(1)在媒体上公开曝光;(2)3年内禁入南通政府采购市场;(3)今后凡采购单位提出购买数据库的予以严格审核把关;(4)对恶意举报的上海某公司列入江苏省政府采购黑名单。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四、对举报的几点思考1、加强政府采购举报制度建设。《政府采购法》对于举报制度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有第七十条涉及了举报方面的规定,即“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对于这项十分笼统的规定,在没有具体实施细则的情况下,在实践中的执行情况陷入了无法可依的困境。因此非常有必要对政府采购举报制度予以明确和规范。2、提供完善的质疑和投诉救济机制,避免举报的发生。通过提供完善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法定的救济机制,一方面,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等于供应商在起协助监管的作用,这有利于依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避免“暗箱操作”和腐败的行为发生,从而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有序进行;另一方面,供应商能够娴熟地运用质疑和投诉等救济机制,也有利于培养出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适应国际规则、善于依法维权、能融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从而促进民族产业的发展与壮大。通过提供完善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法定的救济机制,避免无效举报的发生。3、营造政府采购举报的良好氛围一是各级政府采购部门必须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以切实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着力推进举报受理处理工作。二是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切实转变观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做好新时期下的举报工作。三是各级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完善举报办理制度,加强跟踪督办力度。四是要建立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