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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境内飞地本土历程研究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x  |  页数:15 |  大小:74KB

文档介绍
又改归天津地区公法机关军事管制领导小组审。1974年6月建立芦台农场人民法庭,隶属廊坊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领导。行使基层人民法院职权,受理全场的刑事、民事诉讼案件。1979年3月29日,随着农场隶属关系的变动改属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1980年以后,由于农场未设检查机构,刑事攻速案件由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和路南区人民法院对口管理。1987年2月法庭成立审判委员会,由庭长、审判员5人组成,受理除刑事案件以外的基层法院管辖的所有案件。Р 财政管理方面,1949年至1981年初,财政一直由上一级财政部门直接管理,1982年8月建立财政所。财政所业务上受唐山市财政局指导,但仍属企业内部机构,是预算会计单位,未执行县一级财政职能,其职责是负责各项支农资金,农业、农机等事业费管理和农业各税种的征收。事实上农场是个小社会,不单代管两个乡政府,除无财政局外,其他政府机构与唐山市各县区政府一样齐全。由于无地方财政机构,每年上缴国家税金难以正常返还,企业年增加负担1800多万元。Р 由此看出,芦台经开区完全作为唐山市下辖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而存在,只是出于经开区发展管理需要,专门在芦台设立了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税、地税局,隶属唐山市上级部门。目前没有找到明确表明芦台经开区和天津市关系的资料,可以推测的是,芦台经开区和天津市有较多经济合作,但这种合作和一般经开区与其他省市的合作基本类似,并无芦台作为飞地的特殊之处。随着京津冀一体化的推进,行政区间障碍组建破除,芦台和天津之间的经济合作和贸易联系将更加常态化。在经开区模式中(同理亦可见下表中的汉沽农场),飞地经济区和“飞出地”往往保持密切的隶属和管理关系,为便利园区内企业,减少财税散失,“飞出地”政府还会设立园区专门的工商管理和税收机构,因此从产权角度解释,经Р开区型的飞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往往高度一致地保有在“飞出地”政府中。Р表格 2 飞地本土化因子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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