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等实践环节,一律视为独立的一门课程。学生必须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原则上不得免修。该类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应予重修。各类实习和实践均应按大纲制定计划配备经验丰富的指导教师。Р第十四条生产劳动主要包括公益劳动及各种服务性劳动等。安排、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时应指定专人负责。Р第十五条学生按要求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社会实践等均实行考勤,缺课累计时间及处理办法按照重庆医科大学学籍管理规定执行。Р第十六条教师应积极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的改革,实行教学、科研、实践三结合。教学改革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保证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Р第十七条保持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具体要求如下:Р1、科教部和教研室根据教学信息的反馈,及时处理、协调教学计划实施过程随时发生的问题,纠正偏差,控制进程,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Р2、未经科教部批准,不得占用教学活动时间安排其它活动。Р3、未经科教部批准,不得占用教学场地和其他教学资源影响教学秩序。Р4、师生必须严格遵守上课制度与课堂规则,遵守教学纪律,按规定时间进行活动。Р第十八条强化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和重庆医科大学发布的《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认真实施。Р第五章教学质量管理Р第十九条建立听课制度,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Р院级领导、科教部负责人、教研室负责人和教学督导组成员应定期深入课堂听课,听取任课教师汇报和收集学生意见,并填写《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提倡教师之间互相听课,取长补短。Р各级教学管理人员应及时、全面了解教学工作状态,掌握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情况,并针对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教学管理。Р第二十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管理体系和教学质量检查、反馈制度。Р1、全院性的教学质量检查由科教部组织、在主管院长领导下进行,原则上每学期不少于两次,同时可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